青岛市救生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2016-04-10 | 查看:1847

为规范会员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为热爱公益事业、社会形象良好、对公益事业有一定贡献的社会爱心人士,单位会员为依法成立、具备法人资格、对公益事业有一定贡献的组织。

第二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需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三条、会员入会程序

填写入会申请表(自备身份证复印件和两张一寸照片)、本会研究同意、月末在网站上公布当月入会名单。

第四条、会员权利

1、行使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和各项培训;

3、优先获得救助、协会和相关政府部门的公益表彰;

4、对本会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以公益为宗旨的单位会员同时享有以下权利:

1、通过协会信息平台发布公益信息及企业宣传。

2、同等条件下具有协会公益项目的优先合作权。

第五条、会员义务

(一)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分配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个人每年参加不低于两次)、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2、定期向协会反应社会各界的公益诉求、并提供建设性意见。

3、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二)单位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分配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单位会员每年参加不低于两次)、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2、以公益为宗旨的会员单位,每年年底应将当年度开展公益活动的情况上报协会,相关情况可通过协会网站和公众平台公开。

3、根据会员单位的内部实际情况,对协会的应急救援和公益活动提供资金、人力、物力、车辆等选择性的支持。

4、为协会公益事业发展捐赠资金。

5、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六条、会费标准

1、个人年会费100

2、单位会员会费2000

第七条、会费按年度缴纳,新入会的会员从填写入会申请表及批准之日起缴纳会费。

第八条、除正常缴纳会费外,所有会员需捐赠公益事业发展资金100元(上不封顶),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服务及协会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和日常办公支出。公益事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为救援队公益活动支出.购置救生救援装备.会员困难救助等使用。

第九条、会费的管理严格按照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实行专款专用,接受相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十条、组织机构

会员入会需经会员管理部审批同意,会员发展与管理的具体工作包括入会登记、资格审查、培训和管理由会员管理部负责。

第十一条、会员管理部定期与个人会员交流,加强情感沟通和信息传递。建立会员单位联系人制度、会员单位应确定一名人员为代表保持与协会的日常联系,联系人变更应及时通知本会。

第十二条、会员及会员单位,一年之内无故不参加任何活动和不按时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出,收回会员单位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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