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6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7-02-28 | 查看:1599

各区市民政局,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鲁民函〔2017〕18号)等有关规定要求,为继续做好青岛市2016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目的
登记管理机关对依法成立登记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实施年检,是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社会组织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规范管理,保障社会组织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通过对其2016年度工作的全面检查,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引导社会组织强化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社会组织规范运作水平。
二、年检范围
2016年6月30日前在市、区(市)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2016年12月31日前在市、区(市)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基金会,均应接受2016年度检查。相关工作按照登记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三、年检内容和重点
年检内容包括社会组织基本情况、自身建设情况、党的建设情况、业务活动情况、财务制度情况、人员管理情况等,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
(二)登记、备案、核准事项履行相关手续情况。
(三)自身建设情况。包括是否具备专职工作人员、固定的住所、独立银行账户、法定注册资金(开办资金、原始基金)等设立时的基本条件;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是否按照章程规定履行职权;规章制度是否健全;社会团体是否按《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规定要求和内部章程如期换届,分支机构设立是否符合规定;基金会是否落实信息公开规定要求并接受社会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具有有效的前置许可证等。
(四)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包括落实年度工作计划情况,社会团体落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山东省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的情况,基金会履行公益宗旨、遵守《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的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以及乱评比、乱收费等情况。
(五)财务状况和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包括是否存在未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独立核算情形;资金来源及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特别是有无抽逃注册资金(开办资金、原始基金)或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等违法情形。基金会公益事业支出和行政办公支出等是否符合规定比例等。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情况,以及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执行《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情况。
(六)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情况。包括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是否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社会团体是否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相关人员在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兼职(任职)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青厅字〔2013〕34号)和《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组发〔2014〕27号)等文件精神,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辞去兼任的社会组织职务并履行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负责人备案手续;是否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落实劳动用工制度等。
(七)作用发挥情况。包括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积极开展工作的情况;在提供公共服务和参与社会管理中发挥作用的情况;社会组织参与扶贫攻坚、东西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援疆、援藏等方面的情况;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等。
(八)党建工作情况。包括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情况。已建立党组织的,需报送年度党建工作总结(包括党组织班子建设、制度建设、党员教育管理、活动开展、作用发挥等情况)。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尚未建立的,要说明未建原因。暂不符合建立党组织的,是否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及建立群团组织等。
四、年检时间
(一)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时间为2017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二)市、区(市)登记的基金会年检时间为2017年3月31日前。
逾期未报送年检材料的,视为未参加年检。
五、年检提交材料
(一)有效期内的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二)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的《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还要提供前置许可证原件(如需前置许可);基金会同时要提供《基金会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专项信息审核报告》(一式一份)。
基金会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其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应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2016年度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100名,或具备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事基金会或其他非营利组织审计工作经验,且注册会计师人数在10人以上,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在300万元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中选择。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按照中国会计师协会印发《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的要求出具。
(四)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年检应提交的材料,要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五)按照上级要求,为将全市性社会组织的评估工作、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党建工作等与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结合更加紧密,年检期间,各全市性社会组织报送2016年度年检材料时,同时提报《青岛全市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申请表》(见附件)和《社会团体等级评估申请表》(见附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级评估申请表》(见附件)、《社会组织党建情况年报表》(见附件)。登记管理机关将结合年检工作对社会组织进行等级评估和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认定。
六、年检方法步骤
(一)自查。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对照上述年检内容和重点进行自查,并登陆“青岛民政”(网址:http://www.qdmz.gov.cn/),在网页右“通知公告栏”办理社会组织业务,下载2016年度《年度检查报告书》等各种所需材料,按照填表要求如实详细填写。
(二)业务初审。业务主管单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求,对社会组织提交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年检初审意见,并在《年度检查报告书》相应栏里加盖印章。
(三)材料审检。2017年5月31日前,各应参检的社会组织将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的年检材料,提报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审核;各相应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评定标准(见附件1)分别做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 、“年检不合格”的年检结论;对有必要进行实地检查的部分社会组织,尤其是对基金会业务活动、内部治理、信息公开、专项基金和对外投资等方面,登记管理机关将进行抽查,并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四)结论公示。2016年6月10日前,各登记管理机关将社会组织年检结论,通过当地民政或政府政务公开门户网站进行及时公示。
(五)结论运用。一是连续3年年检合格,且组织机构健全、内部治理完善、服务作用发挥好、社会影响力高的社会组织,在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评估、社会组织示范点(单位)和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二是对年检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其中,对1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要给予警告;对1年未按章程开展活动的,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两年年检不合格的,要予以撤销登记。对受到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将按照政府机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要求,通过青岛市民政局门户网站、市政府政务数据开放门户网站等进行公示。三是对年检过程中发现存在多次失信或者严重失信造成严重后果,并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社会组织,要纳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同时,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大惩戒力度,并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取消税收减免资格、降低评估等级、限制参与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项目等措施。
七、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工作协调。年检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是对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规范行为的重要环节和基本手段。各登记管理机关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并积极主动协调业务主管单位,督促其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及时接受年检,做到既相互配合又各司其职,确保年检工作圆满完成。
(二)认真准备材料,按时参加年检。各社会组织一定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和规定的时间、程序,认真准备材料,按时参加年检;未按时参加年检的,逾期不再办理。各社会组织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并借鉴往年做法如实填报和提交有关年检材料。不断加强新增项目填报工作,做到年检时不错项、不漏项,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三)强化法律意识,注重提高参检率。抓好年检工作既是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组织应尽的法律义务。有关各方要切实重视年检工作,相互配合、共同努力,力争所监管的社会组织全部参加年检,圆满完成2016年度年检工作。
各区(市)民政局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的沟通协调,认真做好2016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并于2017年8月31日前通过金宏网将工作总结报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管理处。

附件:1.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结论评定参考标准
2.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及填写说明
3.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及填写说明
4.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5.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
6.青岛全市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申请表
7.青岛市社会团体评估申请表
8.青岛市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申请表
9.社会组织党建情况年报表
10.社会组织年检材料各报送地址及联系方式

 

                                    青岛市民政局
                      201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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