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6年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的通知

2016-10-28 | 查看:1318

 青民管〔2016〕17号

各区、市民政局,市直有关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6年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评对象

2016630日前在青岛市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满两年以上(含两年),且符合《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中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均可自愿申请参加评估,评估不收取任何费用。区(市)对评出的4A级社会组织须报市民政局审核备案,对符合5A级评估条件的社会组织,应上报市民政局统一组织评估。

已获得4A及以下评估等级有效期满2年且自评能够达到更高等级的社会组织均可以申请参加更高等级的评估。

已获得评估等级5年期满的,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二、评估标准及等级

(一)依据国家民政部评估评分标准和《青岛市社会组织评估评分标准》,结合我市近年来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实际,今年对社会组织评估评分标准进行了调整和修订,各社会组织依据修订后的评分标准进行准备(详见附件)。

(二)社会组织评估分为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均采取1000分制评估。

1.社会团体采取综合评估。其内容由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四方面的指标构成。

2.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采取规范化评估。其内容由基础条件、内部活动、业务活动与诚信建设、社会评价四方面的指标构成。

3.社会组织评估结果设置5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1AA)(700800分),2AAA)(801850分),3AAAA)(851900分),4AAAAA)(901949分),5AAAAAA)(9501000分)。

三、评估组织和权限

青岛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负责全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组织开展青岛市全市性社会组织的评估,对各区(市)申评4A及其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进行复核及审定,经青岛市评估委员会评估为5A的社会组织,按照评估管理权限由青岛市民政局统一报国家民政部备案。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469号)文件精神,青岛市全市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和各区(市)申评4A以上等级的实地复核工作,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要求,由青岛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负责。

各区(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组织实施本地区社会组织的评估,对申评4A及其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进行初评。对初评符合4A及其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由各区(市)民政局统一报青岛市民政局审查复核。

四、评估程序及时间安排

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按社会组织申报、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社会组织自评、专家组(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实地考评、评估委员会审定(或申报复核)、评估结果公示、民政部门公布确认公告、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等程序,统一组织实施。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第一阶段(1018日—1030日):前期准备阶段。成立评估办公室,起草下发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召开评估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提高对评估工作的认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第二阶段(1031日—1120日):自我评估阶段。自愿参评的社会组织登陆“青岛民政局网”(http:www.qdmz.gov.cn)下载评估相关材料,自行组织学习《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

社会团体需下载:《青岛市社会团体评估申报表》(请注明本社团是行业性、专业性、学术性、联合性、异地商会),对照本社会团体属性下载《青岛市社会团体评估指标》《青岛市社会团体评估评分细则》《青岛市社会团体评估材料目录》《青岛市社会团体评价调查表》。

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下载:《青岛市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申报表》《青岛市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指标》《青岛市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评分标准》《青岛市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材料目录》等。

根据评估指标、评估评分标准进行自评,按照评估材料目录准备相关资料,并于1120日前将自评材料报送青岛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管理处(市南区延安三路2281307联系人:袁孟河,联系电话:82106027)。

(三)第三阶段(20161121日—2017220日):评估机构评估。在对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提交的自评材料进行审核之后,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参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第四阶段(2017221日—225日):审核公示阶段。评估办公室将初评结果和业务处室意见汇总报评估委员会进行审议,评估委员会向社会公示评估结果。对评估结果申请复核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估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联系电话:82106029)。

(五)第五阶段(2017226日—331日):公告颁证阶段。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果,授予评估等级,向社会公告,并颁发证书和牌匾。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是贯彻落实《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的重要举措和具体体现,参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合理安排,精心组织,切实抓好落实,抓出成效。            

(二)积极参与,搞好自评。凡符合参评条件的社会组织应积极申报,按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和评估指标,认真准备,逐条逐项、实事求是地进行自评,按要求报送评估材料,积极配合专家组完成实地考察等工作,确保评估工作顺利进行。

  (三)严格程序,确保质量。参评单位要严格按照评估工作的相关程序开展工作,第三方评估机构要客观公正实施评估,不得利用评估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各个环节上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评估工作不走过场,取得预期效果。

(四)注重实效,运用结果。依据《社会组织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第三十一条,获3A及以上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和承接政府委托项目,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优先获得政府表彰奖励。

附件:1.市直有关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名单

2.青岛市社会团体申报表

       3.青岛市社会团体评估指标

4.青岛市社会团体评估细则

5.青岛市社会团体评估目录

6.青岛市社会团体评价调查表

7、青岛市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申报表

            8.青岛市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指标

                  9.青岛市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评分标准

              10.青岛市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材料目录

              11.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人员对本单位评价调查表

 

                                         青岛市民政局

                           201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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