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事指南

2017-01-05 | 查看:1688

审批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2013年3月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审批条件:

一、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不含可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申请材料(以下材料仅需一份)

⒈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原件一份,写明同意该单位成立,同意其章程,同意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注明有效期限,加盖印章)。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许可证正、副本,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验原件,留副本复印件),无须提供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直接登记的不提报该项);

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举办者不能为国家机关)(原件一份,申报时带电子版);

⒊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住所为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承租方应为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为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由无偿提供者出具无偿提供使用证明,证明应写明住所详细地址和使用起始日期,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住所设在未居住住宅内的,填报《住宅用于社会组织住所登记表》;上述租赁、无偿使用期限须在一年以上。)

⒋验资报告(原件一份,开办资金20万元及以下的可凭开户存根及验资进账单代替验资报告,20万元以上的须出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书);

⒌章程草案:原件一份,按照各行业章程范本制定,需经全体董(理)事会或校委会成员签字;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章。

⒍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经办人非举办人或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须持有举办人签署或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举办单位印章的授权委托书),附委托人(举办人或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⒎申请新成立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社会组织登记后、社会组织申领证书前,应当由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须由该组织拟任主要负责人和拟任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

除上述材料外,如有下列情况另需提供相应材料:

⒈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资源的,须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文件,原件一份。

⒉直接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提报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①从业人员中主要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的主要贡献和能够体现科技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原件一份;②与开展业务相关的设备清单,原件一份。

审批程序:

申请人咨询——名称核准——申请人提交成立登记材料——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发证流程提示:

申请者接到领证通知后,在审批大厅统一制证中心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在公安窗口刻制印章,将印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副本复印件到民政窗口备案并提交《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由民政窗口出具《青岛市社会组织登记备案证明》,持此证明到制证中心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本。

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地点: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民政窗口

 

咨询电话:85916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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